关于“石化转债”2012年度
付息事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11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化转债”2012年度
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石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2月23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二年票面年利率为0.7%;
2、派发年度: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同)利息为人民币7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分别为6.3元(税率10%)、人民币5.6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
5、除息日:2013年2月25日;
6、兑息日:2013年3月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石化转债”,代码110015)至2013年2月22日止满两年,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二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石化转债从发行首日即2011年2月23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利率为0.7%,即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为人民币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石化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元,合资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实际每手石化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
2、除息日:2013年2月25日;
3、兑息日:2013年3月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石化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石化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石化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石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石化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石化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就石化转债2012年度利息,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5.6元;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6.3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石化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7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石化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电话:(010) 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 59969234、59960386
邮编:100728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1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近期有报道称(i)本公司可能向本公司的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母公司”)收购部分上游油气资产(“可能的收购”);及(ii)本公司于2013年2月14日完成的H股配售)即与该可能的收购有关。本公司谨就此事项做出如下澄清说明:
(i)向母公司收购上游油气资产系本公司现有商业计划的一部分;
(ii)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一直在从商业、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母公司在中国境外持有的各项资产进行初步评估。截至本公告之日,可能的收购尚无确定的时间表;
(iii)如本公司2013年2月4日发布之公告所披露,配售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一般运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投资;
(iv)除向母公司可能的收购外,本公司目前并未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方面讨论任何须予披露的收购计划。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任何信息需要披露,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