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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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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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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李勤夫等人组成)第33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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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版:信息披露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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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3-1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2月21日15:00 至2013年2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78人,代表股份437,316,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264,710,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数172,606,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1%。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发行数量;

    (6)限售期安排;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本次大会审议的1、6、8、9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79%获得通过;议案2、3、4、5、7、10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53%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表决

    结果

    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反对(股)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1通过436,386,79999.79%165,0800.038%764,6600.175%
    议案2 
    (1)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2)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3)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4)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5)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6)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7)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8)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9)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10)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议案3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议案4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议案5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议案6通过436,386,79999.79%153,0800.035%776,6600.178%
    议案7通过196,666,79999.53%153,0800.077%776,6600.393%
    议案8通过436,386,79999.79%153,0800.035%776,6600.178%
    议案9通过436,386,79999.79%153,0800.035%776,6600.178%
    议案10通过196,666,79999.53%158,0500.080%771,6900.3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