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专版
  • 4:财经新闻
  • 5:观点·专栏
  • 6:公司
  • 7:市场
  • 8:艺术资产
  • 9:市场趋势
  • 10:开市大吉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特有风险
  • 从重启正回购看今年货币政策纠结
  • 投资者维权:该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了
  • 养老金最低两百元最高一万元 相差50倍
  • 外论一瞥
  • 加州模式VS德州模式
  •  
    2013年2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5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5版:观点·专栏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特有风险
    从重启正回购看今年货币政策纠结
    投资者维权:该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了
    养老金最低两百元最高一万元 相差50倍
    外论一瞥
    加州模式VS德州模式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投资者维权:该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了
    2013-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投资者维权:

      该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了

      ⊙李允峰

      

      继投资者保护局之后,沪深投资者还将拥有专设的维护权益的机构了。

      由中国证监会发起设立、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专设机构——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2月22日完成了注册,注册资金30亿元,主要职责是通过持股方式,代理投资者维权,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通过调解和仲裁诉讼等方式,以约束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采取持股方式来约束那些上市公司治理不规范的行为,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或者指导意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极富探索意义的。只不过,当上市公司发现存在公司治理问题、或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在事后买入公司股票,不管是要维权还是争取获得赔偿,从法律上来说却已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维权范畴。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另外一种可行的持股维权方式,就是每种股票买入100股,这种维权方式或许在世界证券市场上都算得上是极富独创性的。但当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代笔投资者对违法上市公司或者违法机构打官司之后,由于沪深证券市场目前不采取集体诉讼制度,所以其他投资者并不能依照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胜诉直接获得赔偿,从这个角度看,笔者以为,有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专设机构,恐怕还得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才功德圆满。

      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美国股市早就有比较成熟的做法,那就是推行集体诉讼制度。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发展了民事诉讼制度,为解决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机制。因此,对于沪深股市投资者的维权,美国股市的集体诉讼制度应该具有非常典型的启发意义。国内很多去美国上市的公司已充分领略了这种集体诉讼制度的威力,不少治理不规范的公司因此被逼迫到了不得不退市的地步,还有很多公司因此支付了高额的赔偿费用。集体诉讼已在美国生根发芽,成为美国法律生活的一部分。美国人也早已习惯了集体诉讼这种法律制度。不仅如此,集体诉讼制度还从美国移植到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现在,欧盟也在考虑吸收集体诉讼制度以弥补欧盟各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由此看来,沪深证券市场要想对证券违法行为釜底抽薪,尽早把集体诉讼制度纳入到法制体系是迫切需要的。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如今国内已拥有了一支日渐壮大的受过良好教育、素质较高的律师和法官队伍。这为我国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也为在我国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准备了人力资源。

      要走向这个方向,当然首先需要把集体诉讼制度纳入到新的《证券法》修订内容中,赋予集体诉讼制度以合法地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继续参与和推动《证券法》的修改,在法律层面保障投资者行使各项权利的有效性。由于沪深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至今仍缺乏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所以就需要在《证券法》中列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专门章节、条款,尽管国内各方对集体诉讼制度还存有争议,但循序渐进的试点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把集体诉讼制度纳入到《证券法》中,无论是投资者维权还是上市公司治理,乃至提高证券犯罪行为成本,都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的。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集体诉讼制度中在败诉时不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不过另外需要认可胜诉报酬费的协议。而胜诉报酬费协议是否有效,国内《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

      当然,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欺诈上市、内幕交易和财务作假等现象在沪深股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只是,有着深厚的“市场基础”的这类欺诈、造假行为,治理起来必定旷日持久。个别上市公司和机构,风头之下或许会循规蹈矩,一旦“风头”过去,潜伏在体内的违法犯罪牟取暴利欲望又可能会发作。沪深股市二十多年来,此类事情大家都已见得不少了。只有在集体诉讼的法律制度震慑下,投资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更实在的保护。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