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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资管“大集合”
    6月起停发
    2013-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产品自6月1日起停发,已设立产品可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枫林

      

      记者近日从多家券商获悉,证监会日前向各地证监局发文,对新基金法实施后券商资管大集合的设立、存续、公募化等问题作出明确,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产品自6月1日起停发,已设立产品可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文件同时显示,银证票据合作已经引起了监管层关注。

      6月以后券商不再发起大集合计划

      在这份题为《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贯彻落实将在6月生效的新基金法被提到首要位置。《通知》指出,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通知》同时明确,券商在6月1日已经设立的大集合计划可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券商取得公募业务资管后,可征得客户同意将存续的集合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某上市券商向本报记者证实,这份由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的文件已传达至券商层面。

      银证票据合作受监管层关注

      同时,市场高度关注的银证票据合作业务也在《通知》中有所涉及。《通知》要求,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银证票据合作一般通过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不投资票据、不参与定向资产管理在业内属于行业共识。但也不排除个别券商在从事相关通道业务时“另辟蹊径”,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多家大型券商资管向本报记者证实,其通过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进行的银证票据合作目前仍在正常运作。

      此外,《通知》也对全面铺开的券商资管创新强调了风险管理问题。《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于其他集合合作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风险。

      《通知》还要求券商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严禁以资产管理名义开展非资产管理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该《通知》显示,监管层已经开始关注规模不断庞大的券商资管通道业务,并透露了未来的监管方向。从长远来看,券商资管通道业务的利润率正在被不断摊薄,其庞大规模能够为行业带来的正边际效应正在减弱。券商资管在创新中应将注意力放回产品设计和投研能力建设中来,才能切实加强未来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