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5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6月16日——2013年6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15:00至2013年6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9,681,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64,621,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5,060,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
在征集时间内,公司未收到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本议案各子议案四位关联股东JHL INFINITE LLC、JEFFREY ZHAOHUAI LIU、深圳市英柏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兴宝科技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关联关系如下:
关联股东JHL INFINITE LLC为JEFFREY ZHAOHUAI LIU(中文名刘肇怀)100%控股的企业,激励对象张衍锋与刘肇怀为姻亲关系,激励对象刘祯祥、刘务祥与刘肇怀为叔侄关系。深圳市英柏亿贸易有限公司为激励对象刘务祥直系亲属和刘祯祥直系亲属控股的公司、深圳市鸿兴宝科技有限公司为激励对象刘务祥直系亲属和刘祯祥直接控股的公司。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标的股票来源、种类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激励对象及期权授予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生效安排和行权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本议案四位关联股东JHL INFINITE LLC、JEFFREY ZHAOHUAI LIU、深圳市英柏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兴宝科技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四位关联股东JHL INFINITE LLC、JEFFREY ZHAOHUAI LIU、深圳市英柏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兴宝科技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关联关系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5,372,2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反对票3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文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5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董事会于2013年6月1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见《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张衍锋、林冲、华元柳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董事长刘肇怀为激励对象张衍锋、刘祯祥和刘务祥的关联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3年6月17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202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的15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具体内容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张衍锋、林冲、华元柳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董事长刘肇怀为激励对象张衍锋、刘祯祥和刘务祥的关联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5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3年5月30日,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3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调整事由
2013年5月15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5370.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英飞拓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调整方法
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调整后行权价格为:
P=P0-V=9.43-0.20=9.23(元)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5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5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英飞拓股票的权利。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1650万股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5409.6万股的4.66%。其中首次授予15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5409.6万股的4.24%。预留1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5409.6万股的0.42%,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09%。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期权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202人。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43元。
4、行权安排: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最长不超过四年。本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分二次行权,具体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若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该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7、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3—201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
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期权在2014—2015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
根据孰低原则,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的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3年5月30日,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3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张衍锋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林冲和华元柳为董事副总经理,杨卫民为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廖运和为财务总监。以上人员未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关于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3年5月15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5370.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英飞拓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调整后行权价格为:
P=P0-V=9.43-0.20=9.23(元)
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也发表了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关于本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八节关于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熟。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17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23元;
3、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张衍锋 | 副董事长 总经理 | 100 | 6.06% | 0.28% |
林冲 | 董事 副总经理 | 50 | 3.03% | 0.14% |
华元柳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50 | 3.03% | 0.14% |
杨卫民 | 副总经理 研发总监 | 50 | 3.03% | 0.14% |
廖运和 | 财务负责人 | 30 | 1.82% | 0.08%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197人 | 1220 | 73.94% | 3.45% | |
预留部分 | 150 | 9.09% | 0.42% | |
合计202人 | 1650 | 100% | 4.66%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17日。
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2.02元,首次授予的1500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3030万元。
2013年-2016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额(万份) | 期权价值(元) | 期权成本(万元) | 2013年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万元) |
1500 | 2.02 | 3030 | 885.45 | 1,315.53 | 632.47 | 202.39 |
如上表所述,由于期权成本列入经常性损益,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另外,激励对象行权相当于认购了英飞拓定向发行的新股,将增加英飞拓的资金,相应也会增加股东权益,假设激励对象全部行权,英飞拓增加的资金为14145万元。
综上,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会产生一定的期权费用;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财富的增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利于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因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会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涉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其授予股票期权。
九、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3-056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郭曙凌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华元柳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核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其授予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