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 | 童来明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黄阳旭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靳建荣 |
公司负责人童来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阳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靳建荣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2,610,221,878.34 | 2,209,183,859.41 | 18.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659,129,284.96 | 1,592,027,511.27 | 4.21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381,174.51 | 16,815,750.18 | 253.13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668,840,922.02 | 683,003,792.40 | -2.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8,518,573.69 | 46,399,748.46 | 198.5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2,796,752.56 | 34,253,622.38 | 24.9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52 | 3.25 | 增加5.27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4 | 200.0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4 | 200.00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 39,961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国有法人 | 28.16 | 335,223,823 | 84,000,000 | 无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8.94 | 106,453,002 | 无 | |
赵嘉馨 | 境内自然人 | 3.96 | 47,091,366 | 未知 |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87 | 46,051,262 | 无 | |
林广茂 | 境内自然人 | 3.83 | 45,539,569 | 未知 |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06 | 36,418,174 | 无 | |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39 | 16,522,720 | 无 | |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31 | 15,536,720 | 无 |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重庆中行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2期> | 其他 | 0.95 | 11,281,794 | 未知 | |
刘华山 | 境内自然人 | 0.87 | 10,397,820 | 未知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251,223,82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6,453,002 | 人民币普通股 | |||
赵嘉馨 | 47,091,366 | 人民币普通股 |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46,051,262 | 人民币普通股 | |||
林广茂 | 45,539,569 | 人民币普通股 |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418,174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 16,522,7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5,536,7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重庆中行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2期> | 11,281,794 | 人民币普通股 | |||
刘华山 | 10,397,8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金额:人民币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货币资金 | 55,024,503.99 | 267,502,775.20 | -79.43 | 主要是东海岛项目投入使资金减少 |
应收票据 | 32,512,009.64 | 60,607,298.21 | -46.36 | 本期票据回笼占比降低、支付占比升高 |
应收账款 | 209,000,850.01 | 140,933,174.05 | 48.30 | 年初余额较低主要受上年末现销促销政策影响,本期全部为赊销 |
其他应收款 | 222,231,082.94 | 137,533,443.86 | 61.58 | 本期转让冠通公司35%股权所致 |
其他流动资产 | 8,303,226.50 | 4,578,458.28 | 81.35 | 本期待抵扣进项税增加 |
长期股权投资 | 45,859,257.37 | 89,584,294.85 | -48.81 | 本期转让冠通公司35%股权 |
在建工程 | 864,041,426.85 | 366,233,014.17 | 135.93 | 东海岛项目增加建设投入 |
工程物资 | 3,570,795.14 | 289,898.35 | 1,131.74 | 东海岛项目增加建设投入 |
短期借款 | 230,000,000.00 | 430,000,000.00 | -46.51 | 偿还了部分短期借款 |
应交税费 | 10,389,109.48 | 5,630,387.93 | 84.52 | 本年取得采购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增加 |
应付利息 | 13,903,333.35 | 100.00 | 长期借款利息 | |
长期借款 | 500,000,000.00 | 100.00 | 本期借入5亿元长期借款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891,962.13 | 20,301,585.74 | -90.68 | 本期结转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
股本(或实收资本) | 1,190,280,000 | 595,140,000 | 100.00 |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资本公积 | 94,152,893.06 | 689,292,893.06 | -86.34 |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金额(1-9月) | 上期金额(1-9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资产减值损失 | 6,639,094.42 | 557,068.93 | 1,071.79 | 依合同支付期收款的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完毕,按现行会计政策计提准备 |
投资收益 | 96,355,392.52 | 100.00 | 本期转让冠通公司35%股权收益 | |
营业外收入 | 20,482,365.46 | 15,490,768.64 | 32.22 | 本期确认贴息较上年多 |
营业外支出 | 700,380.6 | 1,295,764.03 | -45.95 | 本期捐赠与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较上年少 |
所得税费用 | 26,042,478.69 | 9,879,162.32 | 163.61 | 受利润总额增加的影响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38,518,573.69 | 46,399,748.46 | 198.53 | 主要为本期转让冠通公司35%股权收益影响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13-9-30 | 2012-9-30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60,172.62 | 100.00 | 上年同期没有出口退税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75,379,933.92 | 464,422,442.90 | -40.70 | 本期用票据支付货款增加,同时经营性应付项目较期初余额增加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42,024,129.00 | 100.00 | 本期转让冠通公司35%股权收到现金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519,193,836.41 | 313,106,823.93 | 65.82 | 东海岛项目的推进加大了资金投入 |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 25,000,000.00 | -100.00 | 本期没有对外投资 | |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700,000,000.00 | 521,309,702.42 | 34.28 | 借款金额增加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 79,762,703.56 | 47,627,850.88 | 67.47 | 本期股利红利影响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年6月3日至7月1日,公司持有的湛江冠通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挂牌价格为14,008.043万元。挂牌期满,湛江市晟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价取得上述股权。交易双方于7月4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方式,并于7月15日完成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项股权收益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了积极影响。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2013年6月27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当日起连续停牌。公司原拟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下属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粤华包B,200986.SZ)的全部股份,从而整合纸业资产。停牌期间,公司与有关各方就重组方案进行积极论证和沟通,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等相关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该重组事项目前存在障碍,继续推进条件尚不成熟,公司已于10月19日公告终止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有关公司上述重组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3、2013年8月20日,公司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书》,计划在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不干胶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约为4.5亿元。投资建设不干胶生产基地是基于完善公司战略布局、提高产品销量、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有关《投资意向书》的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4、公司计划购买北京科信盛彩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收购其合法持有的北京中科彩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公司已与转让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经公司五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公司已就上述收购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有关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2010年10月24日,承诺期限为长期 | 否 | 是 |
解决关联交易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2010年10月24日,承诺期限为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2010年10月24日,承诺期限为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2010年10月24日,承诺期限为长期 | 否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承诺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1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 | 是 | 是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中国纸业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中国纸业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中国纸业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中国纸业是否接受中国纸业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中国纸业,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中国纸业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中国纸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中国纸业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中国纸业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中国纸业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诚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诚通集团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诚通集团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诚通集团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诚通集团是否接受诚通集团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诚通集团,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诚通集团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诚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诚通集团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诚通集团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诚通集团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长期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长期 | 否 | 是 | ||
其他承诺 | 分红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或对外投资事项,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 2012年6月13日,承诺期限为长期 | 否 | 是 |
股票减持承诺 | 黄阳旭、靳建荣、陈华春、陈丽蓉、张江泳、罗春生、李臻、朱朝阳、蔡素晖、黄群珍十人高管团队 | 公司高管团队一致承诺通过黄阳旭账户所持公司股票(3,325,078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年内不进行减持。 | 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 | 是 | 是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来明
201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