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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革
    岂能变成“混合”竞赛
    201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谭浩俊

      一改就灵,曾经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初地方政府对国企改革较为普遍的认知。这种对国企改革认识误区尚未纠偏,眼下,一“混”就灵的现象又在不少地方出现了。近阶段,在新一轮国企混合制改革潮中,各地又掀起了一场国企混合制改革竞赛,凡是出台了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地区,无一不是将混合所有制当作灵丹妙药,提出了多种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要求国有企业都要拿出具体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于是,有条件的企业在改,没有条件的企业也在改;改得下去的改,改不下去的冒着各种风险也要改。有些地方甚至“定时间、定任务、定工作量”,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不设上下限”,进而提出将产权改革完成情况纳入任期考核一票否决指标中等细则,混合所有制改革出现了“为混而混”的倾向。一时间,似乎哪个地方国企混合制改革动作小些、速度慢些,就显得缺乏改革精神、思想保守了。

      改革最忌讳走形式、一刀切、一阵风,如果为了改而改,为了混合而混合,还要求在某个时间混合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步,则这场改革会走向哪里,会有怎样的结局,是不难想象的。因为,类似的教训已够多了。

      回头看过去短短几年,很多地方80%的国有企业都变成了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改制后,一部分企业确实显示出了新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有效提升。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不仅没有因为改制而获得新的发展,相反却被经营者挖空家底后,被迫停产、歇业、关闭乃至破产,且留下的后遗症都由政府来买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只在意企业有没有改,而没有考虑是不是该改、如何改。尤其是将企业“改”给经营层的,成功比例多半不高。即便没有出现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但与改革初衷也已大相径庭。

      如果说,前些年企业资产质量千差万别,特别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居多,通过改革,能解决一些企业的生存问题和居民就业问题的话,今天的情况已完全不同。 当年在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已出现诸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如今多数企业资产质量较好,特别是央企更属于优质资产。如果来个竞相运动式改革竞赛,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的概率会有多大?

      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让国有企业更加符合市场要求,更加具有市场观念与意识,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并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更好地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为民营资本等其他所有制资本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显然,难度不小,过程必定曲折。企业能否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他所有制资本能否顺利进入到国有企业体系当中,仅仅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方面,真正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敢不敢、愿不愿放权,放多大的权,放哪些方面的权。如果政府在权力方面仍然高度控制,即便建立混合所有制,最终结果,也无法达到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目的。

      如果为混合而混合,不管企业是否具备建立混合所有制的条件,也不管引入的其他所有制资本是否能够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只要“混合”了,就算大功告成,那么,这样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已走入歧途。

      比如,从一些地方已启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来看,提出的改革设想,实质上更多仍是在甩包袱,如将企业的不良资产、经营不佳的下属企业等拿出来吸引社会资本,又如提出国有股份转让比例不超过30%等。这样的改革思路,完全是为了应付,是不可能吸引到真正的战略投资者的。就算有投资者,也一定不是为了搞实体,而是为了投机。再看一些地方采取的办法,依然是计划经济一套。如在研究企业改革方案时,董事长、总经理等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不按公司法要求选聘、推荐和聘任。如此,就算有了其他所有制资本进入,又怎么逃脱得了政府的有形之手呢?又怎么能够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呢?还有,混合所有制不是两种所有制的简单拼凑,需要一系列制度设计创新,要有理念、思路、思维等方面的融合。由此形成真正的混合加融合,产生1+1大于2的效果,而不能1+1等于1,甚至小于1。要是只顾混合、不看融合,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就很有可能因为“混”而变成混,那将是最糟糕的结果。

      混合所有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调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双方有混合的意愿和动力。特别是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不能存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念头,这需要理念变革。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抛弃运动思想、竞赛观念,只能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比如市场定价原则,上市公司该怎么做,非上市公司该怎么做,比如阳光交易原则等,应让市场去试错。至于判断混合所有制优劣的标准,也只能是相关机制,看董事会治理是否市场化了,而绝非持股比重。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