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陈道富
构建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1、当前是信托业构建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期
信托业已积累相当基础。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高速增长,信托业已成为继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不论是从公司收入、利润方面来看,还是从信托业吸引的专业人才来看,抑或是这些年来信托业务模式的创新探索来看,都为信托业的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给信托业发展带来外部压力。近些年来,我国的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迅速拥有“准信托”的业务资格,都在利用自身的优势挖掘资产管理市场的业务空间。外在压力的显著增大,是促使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
信托业仍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当前信托业既面临一定的“拐点”,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居民的财富快速增加且日益集中,绝大部分居民缺乏专业理财知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空间巨大。我国的经济处于转轨之中,各类兼并重组、行业整合的机会不断涌现。我国的金融业正步入转型,原有的市场分割开始被打破,市场之间的交叉、融合、分层不断在上演。市场的融合和自由化,导致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日益激烈,监管套利的机会仍广泛存在。
在一个具有广泛前景的市场环境中,面临越来越多的同业竞争,已拥有一定基础的信托业,是重新构建核心竞争力,回归本源业务的战略机遇期。
2、什么是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信托业具有法律制度优势。一般认为,信托公司拥有信托法特有的一些制度优势,如严格的法律认可的“破产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受托人、也独立于管理人,当然还独立于托管机构。这是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设计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产品的重要法律基础。又如“跨界融合”,可以将货币、资本和实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产融结合、消费和投资的结合。又如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可分离性,这为设计规避各类管制产品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所有者与受益者可在法律上实现分离。总之,《信托法》提供了巨大的灵活性,“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但随着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吸收信托法中的一些特点,信托法特有的制度优势在不断减弱,如有限合伙制、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都提供了构建财产独立的一些法律框架,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准信托特性。
当然,信托公司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也在逐步增强其资产管理能力。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最终要的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的关键要素之一。资产管理能力包括:信托公司跨市场资产配置能力、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的能力、交易结构的设计能力以及产品销售能力。
最后,信托公司还需要重点构建的另一个核心竞争力要素:社会的信任。信托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合理的信托责任,从而获得社会的信任。这既包括专业管理能力,还包括信托公司的道德操守,能长期从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管理资产和相应事务。
3、如何进一步培育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相当长时间内,信托业一直徘徊在满足“吃饭”的基本需求和构建行业和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艰难选择之中。信托公司仍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抢食”资产管理市场,仍需要开展一些纯粹为了“吃饭”养人的业务。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随着信托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信托公司有必要,也有可能将资源配置到人才的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构筑上。
在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股东、团队优势,“百花齐放”,在业务拓展和实践过程中,自然实现特色经营。
这个过程,还需要结合三方面的合力:市场需求的吸引力,监管部门的推动力,以及公司升级的驱动力。从管理部门角度,一是需要尽快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二是提高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前者可通过专业资格认证,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后者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建构问题和信托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问题。三是有效管理行业和公司的营销问题。为界定本公司的法律责任,信托公司应承担营销过程,向合格投资者合理营销的必要举证责任。
重构信托文化 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1、信托产品的风险已开始逐步暴露
去年以来,信托产品的风险开始逐步暴露,部分矿产、房地产信托的兑付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考虑到2008年以来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托产品持续期一般不到3年,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将成为信托业这两年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信托产品的风险,既有流动性风险,如信托资产的期限与信托存继期不一致,信托资产面临再融资风险;也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问题,如去年以来暴露的一些信托产品风险,与矿产品价格快速下跌,导致信托资产失去偿付能力有关。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刻的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宏观背景,也有行业发展和规范的问题,还有微观主体的专业能力、尽职调查和营销过程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等。信托产品的风险事件,是一个很好的显示器,值得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进行认真分析。
2、刚性兑付反映出来的若干问题
我国信托产品风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刚性兑付——信托公司甚至政府部门,超越信托合同和信托法的有关责任要求,为信托投资者(受益人)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
刚性兑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教育问题。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市场分散,由投资者借助市场波动实现风险自担的方式及时承担损失;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机构集中并消化风险。我国投资者长期处于间接融资体系中,习惯于由机构吸收剩余风险,将信托产品等同于存款产品,寄希望于由信托公司承担产品的风险。二是行业发展的无奈。信托公司尚未通过市场方式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不得不借助隐性担保(最终表现为刚性兑付)来快速扩张市场规模。再加上信托业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级转让市场,也影响了投资者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在过渡时期,超越信托法界定的法律关系,过度强调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和信托公司资本金的风险保障作用。四是风险责任的不清晰。信托产品的各个参与主体和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地方政府(部分银行)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担保,信托公司存在的尽职调查、营销宣传的不专业、不规范行为,使得信托风险最终的责任主体并不清晰。
3、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强调信托公司的信托责任
信托属于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资产的风险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担。管理者和托管者等其他参与者只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并为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得相应的报酬。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逐步回归信托的专业管理者角色,坚持了“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当然,这个过程,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信托责任,既要保证自己拥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具有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