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改革如何推进,监管模式如何选择,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应是确定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只有方向准了,金融监管改革才不会走弯路,并减少监管改革成本,最终提高监管效率,发挥好维护金融秩序和确保金融安全的作用。
□莫开伟
近日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等有关内容。这预示着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格局有可能出现变动。事实上,媒体上有关金融监管改革模式的各种评说和猜测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了,有不少专家也纷纷表达了对金融监管改革的看法,金融监管新模式早有呼之欲出之势。
显然,尽早将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因此,架构适应当前金融创新发展与混业经营需要的监管新模式,是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的话题,也是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中心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机构架构多倾向两种模式:一种是效仿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混业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即“超级监管者”,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例如由“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来承担监管职责。另一种是借鉴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即将“一行三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从现实看,两种模式各有千秋,第一种模式虽可解决金融混业经营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协同监管,并可防范现行监管格局中的“公地悲剧”,但会影响央行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的权威性发挥。第二种模式虽可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遏制各行其是监管行为,消除监管内耗,但又会分散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精力,更有可能导致央行监管的“手软”。
而在笔者看来,金融监管改革如何推进,监管模式如何选择,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应是确定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只有方向准了,金融监管改革才不会走弯路,并减少监管改革成本,最终提高监管效率,发挥好维护金融秩序和确保金融安全的作用。基于我国当前的现实,金融监管改革应坚持“符合客观实际、实现协同一致、促进高效有序、降低监管成本”四个方向。
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既不能脱离我国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现实、现有金融监管现状与监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国外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业创新眼下正处于发展初期,混业经营也才刚刚起步,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监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后等诸多问题。为此,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围绕金融业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现状做文章,不能脱离客观金融现实,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急躁冒进,好高骛远;否则,不仅难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反而会引起金融监管新的“不适症”,会诱发新的金融监管紊乱。
实现协同一致,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把实现协作互补、消除内部壁垒作为最大的追求目标。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职能定位不准,存在重叠与交叉监管现象;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监管协调性,金融监管部级联系机构有名无实,无法形成金融系统性监管优势。尤其,各监管主体都为充分显示各自监管能量,又造成了信息“封锁”等监管弊端,在监管上出现很多重复监管行为,加大了监管无效劳动,使被监管者叫苦不迭。因此,即将铺开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不能忘记推进协同监管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现有全部监管资源,实现监管资源科学、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监管内在阻力,充分发挥整体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和禁区,提高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促进高效有序,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坚定不移把实现监管高效运转和有序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国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内部职能机构重叠过多,监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监管主体之间由于没有很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机构发生矛盾时,存在“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甚至为了逃避监管责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诿现象,使本应得到及时处理的金融乱象久拖不决,最终酿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的证券市场的场外配资,本属典型的混业经营产物,但由于各监管部门的“被动监管”,无法实现协同监管,致使其中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最终引发了今年6月的沪深股市巨震。因此,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应紧紧抓住监管高效和监管有序运行两个主题,把一切监管内容设计和方式都集中到这两点关键环节上来,简化监管程序,精干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运行效率,推进金融创新有序展开,打造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新气象。
降低监管成本,就是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既要确保整体金融监管效能发挥,又应把降低监管成本作为始终不变的改革信条。应该说,当前我国的分业监管虽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力量不足、整体监管效能差等问题,但监管成本依然较大。其中原因,既有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监管激励机制不活、监管手段落后等因素,也因为受制监管主体的行政分割,人为加大了监管成本。由此,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正确处理好整体监管效能发挥和降低监管成本关系,无论采取哪一种金融监管模式,都应在不增加监管成本基础上进行,设法依靠现有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设新的监管机构,实现相互间有效融合,尽力把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发挥到最佳状态;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金融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及创造性。
(作者系金融从业者,知名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