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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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2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 会议通知情况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 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2月31日14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网络投票时间与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志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896,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354%。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702,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8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股东)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34,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03%。

五、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448,3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3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35,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弃权0股。

股东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耿生民、谢永琪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46,3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35,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34,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35,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弃权2,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股东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耿生民、谢永琪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859,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09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反对35,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0%;弃权2,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