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7版)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三)投资组合限制

按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中证全债指数×75%+沪深300指数×20%+活期存款利率×5%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 12月 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 15日进行了复核: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30日,赎回费为0.2%。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于2008年5月21日成立,至2015年11月21日运作满七年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三、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人员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2、“四、基金托管人”中基金托管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4、“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及报告附注;

5、“十、基金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的报告;

6、“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基金公开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