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公司股份股东承诺继续履行
公司拟出让股份股东
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6-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3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公司股份股东承诺继续履行

公司拟出让股份股东

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吕永祥先生、吕兰女士于2015年12月21日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兰女士于2015年12月21日分别与耿晓菲、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永祥先生于2015年12月24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及《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15-123)。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18,605,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耿晓菲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方略德利1号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1%。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受让股东将遵守如上规定,不在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