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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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6-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6-002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于2015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化集团”)、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目前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计划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未来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6 年1月8日接到嘉化集团、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及董监高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截至2016 年1月8日,其增持情况如下:

嘉化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1,000,000股、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100,700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嘉化集团、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建红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5,519,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9%;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嘉化集团、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韩建红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6,620,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7%。

二、相关承诺

嘉化集团、管建忠先生及上述董监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嘉化集团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嘉化集团、管建忠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嘉化集团、管建忠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