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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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6-00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6号)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6,275,86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05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73,399,999.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386,275.8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013,723.24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61060001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1899991010003014923,截止2016年1月22日,专户余额为458,399,999.1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黄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