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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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12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5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不超过36,450万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4,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74,36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1,839,239.7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月27日全部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1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甲方)于2016年1月29日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16年1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伟、郑齐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1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301,00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 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

2013年11月宁波阳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及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再审申请详细可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号、临2015-01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故对利润尚无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