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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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9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2 月18 日15:3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2 月17 日—2016 年2 月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2月18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2 月17 日15:00 至2016 年2 月18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志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02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1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09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3、《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2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5,0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5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志江、罗明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37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2%;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16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志江、罗明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3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此议案获得通过。

8、《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0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