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2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6年3月15日召开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14日 - 2016年3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陈曙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80,956,35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311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为 51,966,017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7.7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为28,990,337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4.4852%。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35,6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4318%。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关于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332,6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1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1%;
弃权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6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332,6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1%,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弃权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8%,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黄伟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9,942,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478%;
反对513,7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6346%;
弃权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617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2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详见2016年3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7)。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终止审查的的申请》(东江环保[2016]5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6]22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2015年6月19日提交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