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或“船东”)陆续签订了共计14艘64000吨散货船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该14艘船舶的船体号分别为:SAM13009B、SAM13010B和SAM14017/18/19/20/21/22/23/24/25/26/27/28B。根据公司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公告,此前已披露的合同进展如下:
1、SAM13009B、SAM13010B:已交付。2015年11月13日,公司接到珍宝航运就该2艘船舶的质保问题提起仲裁的通知。目前双方均已指定仲裁员。
2、SAM14017B、SAM14018B:公司与船东均已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公司对船东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有异议,故于2015年9月25日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就该2艘船舶提起仲裁,并明确仲裁请求。
3、SAM14019B、SAM14020B:公司与船东均已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公司对船东要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有异议,故于2015年11月24日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就该2艘船舶提起仲裁,并明确仲裁请求。
4、SAM14021B、SAM14022B :船东已于2016年1月29 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取消该2艘船舶合同的通知,同时要求公司返还该2艘船舶合同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5、SAM14023B:由于船东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预付款,且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珍宝航运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并于2015年12月7日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
6、SAM14027B 和SAM14028B :因船东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第二期预付款,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取消合同。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珍宝航运发出了关于取消该2艘船舶合同的通知。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
二、合同进展情况
SAM14023B合同项下,公司开立了第一期和第二期预付款保函,但只收到第一期预付款274万美元。由于多次催要后仍未收到第二期预付款,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珍宝航运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并于2015年12月7日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
SAM14024B合同项下,公司开立了第一期预付款保函,公司已收到对应预付款274万美元。
2016年3月30日,珍宝航运通知公司取消SAM14023B和SAM14024B两艘船的合同。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的通知,珍宝航运针对上述两艘船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8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一、重整进展情况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申请债务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截止2016年4月7日,已有15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总计8,842,141,493.41元。
3.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7号戴斯国际酒店三楼福州厅召开,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
4.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请启动舜天船舶资产拍卖程序,南京中院已定于 2016年4月16日10时至2016年4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对舜天船舶除货币资金外的整体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重整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