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6—01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二○一六年第一次会议及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约定互相就对方(均包括双方认可的对方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包括贷款、票据、信用证开证、贷款重组以及金融机构可支持的业务品种)所形成的债务以及被担保方与其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信用担保,新泰钢铁为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8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新泰钢铁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3亿元人民币,互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5年(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3月5日和2016年3月26日的相关公告)。

2016年4月8日,新泰钢铁(“主债务人”)与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主债权人”,以下简称“五矿钢铁”)签订了《联合销售协议》,2016年4月11日,公司与五矿钢铁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前述《联合销售协议》(包括其项下各种具体协议、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4月8日,新泰钢铁(“主债务人”)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主债权人”,以下简称“物产中拓”)签订了《国内货物委托代理销售长期协议》(“主合同”),2016年4月11日,公司与物产中拓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前述《国内货物委托代理销售长期协议》项下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以及全部经济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担保。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五矿钢铁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债权人依据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统称“主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债权。主合同的履行期间为2016年4月8日至 2018年4月8日。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4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对物产中拓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在合作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包括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全部经济合同以及相关联的各种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备忘录等)形成的债权。主合同的有效期为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作期间”)。

2、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亿元人民币

3、担保的范围:主债务人履行合作期限内签订的主合同以及全部经济合同项下应向主债权人履行和承担的一切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合作期间内签订主合同以及每个经济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主合同与每个经济合同单独计算担保期间。

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后,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38亿元。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