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6-042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7684.61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虽尚未开庭审理,但根据2003年《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该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故公司初步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016年4月15日,公司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山西广誉远收到晋中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晋07字初第1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山西中药厂(山西广誉远前身)担保纠纷,向晋中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正式受理。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1994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太谷县纺织厂签订编号为9483305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太谷县纺织厂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12月12日-2001年6月12日。山西中药厂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了信达公司。截至目前,借款人及担保人尚未履行清偿义务。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山西广誉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684.61万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起诉讼虽尚未开庭审理,但根据2003年《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已明确“截至2003年3月31日,山西广誉远对外担保共计50万元。山西广誉远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山西广誉远2002年6月30日评估报告和2003年3月份会计报表中所涉及的债务事项,以及5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转让方隐瞒或未列入评估报告的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山西广誉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转让方向债权人负责清偿或解决。如因此发生诉讼,山西广誉远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转让方承诺:若出现前述情况,转让方将积极承担相关责任,确保受让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鉴于此,该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故公司初步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并与晋中市政府请示、协商,尽快妥善解决该事项,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4、《关于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03]14号)及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