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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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平湖九龙山旅游
物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平湖九龙山旅游

物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反诉涉案金额:8063448.2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反诉人”)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或《民事反诉状》所称“贵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平湖法院判令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反诉人”)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16997362.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所提案件为本诉案件,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8)。

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向平湖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民事反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住所地:平湖九龙山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案由:合同纠纷

反诉请求:

1、依法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2013年1月3日签订的《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已经解除;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从九龙山游艇湾物业撤场,并将被反诉人保存的所有资产、证照及其文件资料移交给反诉人;

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其自2015年7月17日至实际撤场之日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8063448.2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

4、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由李勤夫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李勤夫实际控制。2013年李勤夫的妻子潘杏英时任被反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物业公司的股东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李勤夫。2013年1月3日在李勤夫一手操控下,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了《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

根据《物业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所以《物业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已经因合同期满而终止。

另根据《物业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合同期满前叁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鉴于双方未就延长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反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反诉人发出了《关于<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终止的通知函》,通知被反诉人《物业合同》自2015年7月17日终止,要求双方进行交接。2015年4月28日,被反诉人收到了反诉人发出的《关于<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终止的通知函》,在《关于恳请九龙山管委会协调浙江九龙山开发公司与我司在物业交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中明确表示在2015年7月上旬做移交工作,可见被反诉人是同意解除《物业合同》的。

基于此,不管是根据《物业合同》约定还是根据被反诉人的回复,《物业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已经合法解除,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物业合同》有效。

被反诉人虽然回复同意解除《物业合同》,但却以物业费为由拒不撤场、拒不移交物业。然而事实上,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还签署过《委托管理协议》,根据该协议反诉人无需支付被反诉人物业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被反诉人作为九龙山庄园内的综合物业管理公司,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综合管理度假区各项目公司物业、安全和后勤,反诉人将其所有的乍浦镇九龙山庄园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的九层员工宿舍楼(简称“九层宿舍楼”)委托给被反诉人管理使用,被反诉人同意不收取反诉人的物业管理费,反诉人将九层宿舍楼免费供被反诉人使用并取得经营收入。被反诉人自2012年起至今免费使用九层宿舍,反诉人自然无需支付被反诉人任何物业费用,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支付物业费简直是无稽之谈。既然《物业合同》已经解除,被反诉人应立即从九龙山游艇湾物业撤场,并将被反诉人保存的所有资产、证照及其文件资料移交给反诉人。

由于被反诉人拒不撤场,且还霸占着九层宿舍,并截留反诉人的门票收入,据此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额的损失,被反诉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3155816元。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传票》及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诉状》。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字第480号】,并将于2016年5月20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3幢107、108室

法定代表人:顾振跃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完成涉案地块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及相关义务;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155816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9月30 日,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被告就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相关问题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对九龙山约定区域范围内有关开发建设的责权利及配套政策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土地开发和区域内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投入等义务由被告承担,并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支持。2014年3月前,被告就自己开发的涉案地块向有关职权部门申请回收拍卖,因涉案地块当时尚未满足“三通一平”招挂拍条件,因此由管委会出面向平湖国土局作出承诺,表明被告作为一级开发商,应在招拍挂前完成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方由被告抓紧建设,管委会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且在2014年3月28日,被告又直接与原告前期筹备组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对接会议,就原告方提出的相关涉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落实并完成上述地块的“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事项,被告表示请求领导后做出答复。

鉴于被告当时的积极态度并表示未完成的事项很快能得到落实和解决,原告经过拍卖程序与平湖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4日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份。原告受让土地编号为2014—20、2014—21两宗土地,共计92927.3平方,原告由此支付土地出让款1.3765亿元、税费420.67万元、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于同年5月16日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

此后原告即积极做好开工准备,并多次与被告联系施工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被告虽有回音但迟迟不能完成,导致原告开工时间一再拖延。原告多次向管委会反映要求协调,管委会也对被告作出抓紧完成的要求,被告最终仍未完成于2014年完成电、排污和水的基础设施配套的承诺。原告在2014年9月25日要求被告完成道路、路灯和开挖河流闸门等工作,被告也至今仍未完成。致使涉案土地至今闲置而不能实施开工建设且原告的施工前期工作也被迫于停止至今,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开工时间已远远超过《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对国土局的合同违约,在原告向国土局申请延期开工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土地继续闲置和造成逾期竣工,原告则将被罚款,同时也对其它合作单位产生合同违约后果。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