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37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166号 公司管理中心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汪思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副董事长李双友,董事何勤、裴蓉、袁平东、屠鹏飞、张旭良、郭云沛、平其能因其他公务事项,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姚卫平、杨庆军因其他公务事项,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徐朝能、财务总监赵剑、副总裁孙磊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孟子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天然植物原料药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为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为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为重庆华方武陵山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为湘西华方制药有限公司提供4000万元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985,3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939,7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2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1,16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4%。

本次会议除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所有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8、议案9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力成对议案8、议案9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汪绍全、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新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9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孟子瑞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的伍志旭律师、孟子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发表见证意见,其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