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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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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6-027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480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48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6日

●除息日:2016年4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星宇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刊登于2016年4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3,965万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20元(含税),合计派发172,548,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480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48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72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6日

2、除息日:2016年4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周晓萍、周八斤、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星宇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9-85156063

3、传真电话:0519-8511361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6-028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22.84元/股调整为不低于22.1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由不超过65,674,256股调整为不超过67,811,935股。

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原因说明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2.8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3,965万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20元(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6日,除息日为2016年4月27日。关于此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星宇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二、发行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2.12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含税)

即22.84元/股-0.72元/股=22.12元/股。

三、发行股票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67,811,935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即1,500,000,000元÷22.12元/股= 67,811,935股(经四舍五入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