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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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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1.6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1,616,771.21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203,355.86 元,扣除2015年派发现金股利11,808,800.00元后,2015年度末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70,777,784.65元。鉴于公司2015年度亏损的客观事实,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定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余额留存至下一年度。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说明

1、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人造板制造和销售业务。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中(高)密度纤维板。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纤维板生产线设计产能合计达到87万m3/a,是我国西南地区产能最大的纤维板制造企业,年产能位居全国纤维板制造行业前列。公司目前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厚度为2.0-40mm不同规格的纤维板产品,是产品规格最齐全的纤维板生产企业之一,产品甲醛释放量可根据客户需求稳定地控制在E2或E1级标准范围内,最低可达到3mg/100g以下,低于欧洲和日本E0级环保标准。公司是四川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国栋”牌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强化木地板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公司的“国栋”牌商标于2006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并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公司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授予“国家级征信企业”和“2011年度全国质量守信企业”称号,并连续19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2、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公司主要原材料(木材)、主要辅助材料和所需能源动力的采购均由公司供销部统一采购,其中南充国栋生产纤维板所需的木材在周边就近采购。公司木材原材料供应商包括农民、采伐承包商。川内木材原料市场较为透明且价格变动较频繁,公司统一制订木材采购价格和标准在相关厂区对外公布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通常不与供应商签订长期的收购协议,供应商自行组织送货至公司。木材收购款的结算方式一般为公司收到木材后约一周左右时间内,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林木采伐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主要是考虑采伐的木材含水量较低、采伐行为对木材萌芽更新的影响以及便于采伐作业等因素,在四川地区相对集中在前一年九、十月至次年三、四月份。公司一般在此期间会适当增加对原材料木材的收购并储存。辅助原材料采购采取与省内化工原材料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签订年度供货协议的方式。结算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主要针对尿素;二是采用月结方式,主要针对甲醇及其他辅助原材料。

(2)生产模式:公司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的原则,具体方式为:在供销部对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并归集订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产品库存数量和以前年度同期和本年度已经销售情况等因素,决定公司当月纤维板的生产数量和产品规格;同时,根据生产计划和原材料的库存量决定原材料的采购。最终生产计划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下达,并由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生产则由各生产基地组织,各种规格纤维板的生产都有一套成熟的工艺数据,数据设定后按自动化流程进行生产,人工干预少,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波动由工艺员负责调整。生产线监控设备完备,对纤维含水率、板坯重量、毛板重量、各种消耗等都实行在线监测,及时调整。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每个生产班组设工艺员一名,其主要职责是按工艺要求调整生产,随时测量板的厚度,检查强度、外观尺寸等参数。质检室每班都对纤维含水率、板的物理力学性能进行抽检和质量反馈。成品依据检验情况分成四个等级:优等、合格、调试品和废品。检验后再盖章标明其生产日期、砂光日期、生产班组、产品等级等信息后入成品库。检验后的信息及时反馈到生产技术部和车间,以便及时调整工艺。

(3)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市场为导向”和“客户至上”的销售原则,具体销售方式包括:

①公司直接销售,即与终端客户直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直接销售给客户;

②网点经销商销售,即通过实地考察和综合比较,在主要地区选择经销商,各经销商负责相应区域的销售。同时,建立客户管理系统,与重要经销商建立紧密型长期合作关系。

(二)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1、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人造板产业是提高我国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率、扩大人工林种植面积、增加森林碳汇、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在国家多项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人造板工业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人造板生产、消费和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国。但近年来,人造板行业已是完全竞争性行业,总体呈现出个别产品总量过剩、过度竞争以及低端市场竞争激烈、高端市场供应略显不足的局面。

2、行业周期性特点:人造板行业需求主要来源于人们的居住需求,其景气状况与房地产行业紧密相关。从中长期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家具、地板、房屋装修市场等需求也将不断增长,人造板行业也将保持较长时期的景气周期。林木采伐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主要是考虑采伐的木材含水量较低、采伐行为对木材萌芽更新的影响以及便于采伐作业等因素,在四川地区相对集中在前一年九、十月至次年三、四月份。公司一般在此期间内会适当增加对木材原材料的采购并储存。人造板主要供给下游家具、建筑装饰、地板、包装等行业。根据中国社会的传统消费习惯,每逢“十一”黄金周、元旦和春节等节日期间人造板下游产品的需求旺盛,通常在9~12月份之间增加产量为旺季备货,对人造板的需求量会有较大幅度地增长,相对上半年而言,下半年为旺季。

3、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是我国西南地区产能最大的纤维板制造企业,纤维板产能居全国第五位,为87万m3/年,但平均单线生产能力最高,为21.5万m3/年,远高于全国平均单线生产能力和同行业竞争者的单线产能水平。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报告期末前三年内,2015年3月12日,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总股本由1,180,880,000股变更为1,510,550,000股,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按照新股本总数重新计算列报。

四、2015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2015年3月12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一发行了32,967万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原来的30.32%增加至45.53%。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以来,中国经济运行遭遇到不少预期内和预期外的冲击与挑战,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受国内需求总体偏弱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的影响,生产领域中原材料、燃料价格持续下降,工业领域结构性通缩风险较为突出;伴随经济增速下行,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产能过剩导致企业经营效益持续艰难;当前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仍未全面恢复,与房地产业紧密相关的建筑、水泥、钢铁、家具等产业仍处于持续低迷和产业调整状态。面对2015年严峻的实体经济环境,公司重点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报告期内完成了秸秆刨花板生产线的技改,成功生产出E0级刨花板产品,同时,成功完成利用建筑废弃模板为原材料的刨花板产品技术创新,大幅提高了刨花板产品的毛利率;

(二)继续推进为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承建的“国栋·南园贰号”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和总承包业务,截止报告期末已完成预算工程量的80.03%;

(三)应国家环保部对人造板生产过程排放和产品环保要求的提高和为解决双流45万m3/年纤维板生产线产能瓶颈的问题,公司对纤维板生产线进行了相应技改;

(四)对外融资方面,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第二轮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59,999.94万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从而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了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五)项目建设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双流国栋酒店顺利完成装修收尾和开业筹备准备工作。

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实现销售收入53,665.17万元,较2014年减少28.81%,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6,442.5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98%;实现营业利润-6,452.0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60.94%;实现净利润-5,707.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44.93%。

七、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7.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7.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4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