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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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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87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0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064,800,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729,160,048.60元。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二)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派发现金红利方法

1、有限售条件股东呼和浩特诚信经济贸易公司、包头市伟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糖粉厂伊利公司持股会、上海运赢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股东凭法人证券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红利收据、持股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从2016年5月6日起到公司办理领取手续。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471-3350092

3、传真号码:0471-360162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