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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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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5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烟台供销社”)于近日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烟台供销社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4月27日,烟台供销社持有公司股份20,672,000股,持股比例6.08%,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接到《烟台供销社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于2016年2月19日披露了《万润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烟台供销社计划在该公告披露日后的15个交易日后至该公告披露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6,000,000股(含本数)。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烟台供销社于2016年4月28日与2016年4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烟台供销社2016年4月28日与2016年4月29日共减持本公司股份2,380,300股,减持均价46.00元/股,4月28日短线交易买入10,000股,均价为45.882元/股。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烟台供销社提供说明,本次烟台供销社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180.78元已上缴归公司所有(收益按照卖出与买入时成交金额之差额)。

2、烟台供销社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