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6-04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经营报》刊登了一篇名为《“银粮联手”跨省诈骗 中储股份 “地方要员”涉案遭查》的报道,此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部分媒体还将标题改为《中储股份涉银粮联手跨省诈骗 地方要员遭警方调查》
● 上述报道所谓的“银粮联手跨省诈骗”与本公司没有关系,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媒体报道简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储股份”)关注到2016年5月2日《中国经营报》刊登的一篇名为《“银粮联手”跨省诈骗 中储股份 “地方要员”涉案遭查》的报道,此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部分媒体还将标题改为《中储股份涉银粮联手跨省诈骗 地方要员遭警方调查》。该报道为深度报道形式,涉及人物如下:李刚(借贷案件原告)、范国辉(原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大经路支行行长)、梁万山(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春(吉林省德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影(中储股份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该报道以李刚与梁万山2000万元借贷出现纠纷为契机,不顾营口中院审理中已发现的所谓“《承诺函》(以工商银行长春大经路支行名义)、《担保合同》(以本公司长春分公司名义)均系伪造”的法律事实,仅凭当事个别人的一面之词,以“中储股份长春分公司涉案”为段落标题,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宋影进行不负责任的主观推论及臆测,为避免该不当报道对广大投资者形成误导及对公司名誉的深度伤害,特此郑重说明。
二、公司说明
此报道刊出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刻召开紧急会议并向公司辽宁事业部负责人了解情况,同时向该报道中涉及的中储股份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宋影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公司查证,上述报道为不实报道,中储股份长春分公司从未向以上报道所提涉案各方提供任何《担保合同》,报道所述《担保合同》系伪造;
2、本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 在基本法律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仍以“中储股份长春分公司涉案”的段落标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报道“粮食公司、银行、中储股份等三方高管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骗贷牟利”、“中储股份扮演了粮库的角色,尽管《担保合同》等是伪造的,这起案件即可说明三者关系”的表述缺乏事实依据,我们对此表示遗憾;
3、报道中所提及的借贷案件原告李刚,本公司长春分公司从未与此人发生过任何经营往来,也从未见过此人;
4、本公司以组织的名义就此事询问了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宋影,宋影表示:(1)报道中提到的2013年5月16日长春分公司的《担保合同》上的手印、笔迹、公章全部是伪造的,其本人对此借贷案件并不知情(报道中也提及了“ 经营口中院确认和盖州市公安局侦查发现,《担保合同》是伪造的”);(2)对于报道中提到的“据李刚介绍,在他借款之前梁万山曾向工行贷款5000万元,其中2000多万元被宋影和范国辉挪用”一事全不知情;(3)其本人与原告李刚,从未见过面。目前,宋影正在正常履职中。
5、本公司作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欢迎并感谢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我公司的关注与监督,但在此恳请各位媒体及社会各界注意本公司作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
6、本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的原则,我们愿意跟广大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友人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7、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