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6-035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1号文《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12元。截至2016年4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313,456.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3,686,247.2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 274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连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以下简称“合肥农村科技行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徽行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宣城支行”、以上银行统称为“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1、公司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的专户账号为:498010100100315231,截至2016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合肥农村科技行庐阳支行的专户账号为:20000473180010300000067,截至2016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徽行宁国支行的专户账号为:2610201021000398862,截至2016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建行宣城支行的专户账号为:34050175510800000093,截至2016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21,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玥、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