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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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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6-02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4)。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负为10%。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全体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631-7379496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 月11日

●报备文件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