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6-【002】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710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8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300,697.96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9,299,302.04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9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1144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5月11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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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库尔勒新区购物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李雪斌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到达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 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