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6-039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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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0200元、0.003081美元(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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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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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4月14日,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市北高新”)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18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3日(B 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4月14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660,652.7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广大股东的合理回报诉求,以2015年末总股本760,297,079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2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5,205,941.58元。
4、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4.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2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4.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490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03081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02773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3081美元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18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23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5月18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5月19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1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5月18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3日(B 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62号1楼
电话:021-66528130
传真:021-56770134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6-04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