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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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 交运股份 编号:临2016-027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 12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9日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2016-023)。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2,373,9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3,484,870.88元,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 1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 12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21-63178257、63172168、 63176742

传真:021—631733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88号十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070

七、备查文件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