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7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和提前购回,具体如下:
一、 股东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和提前购回基本情况
1、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基本情况
夏曙东先生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 10月12 日及2015年10月21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8,300,000股质押给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该部分质押股份数量增至36,600,000股。2016年5月10日夏曙东先生将该部分股份提前购回,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2、股份质押式回购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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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夏曙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9,590,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4%,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2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8%,占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9.40%。
夏曙东先生全资控股的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汇通”)持有公司股份82,420,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累计质押公司股份57,5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9.85%。中智汇通与夏曙东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4、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说明
2014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与夏曙东及中智汇通等交易对方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协议约定:本协议中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2016年度,夏曙东及中智汇通等承诺公司所购买资产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00万元,21,889.94万元,26,832.41万元和31,628.51万元。若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对应的预测净利润,则根据协议约定采取公司回购夏曙东等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潜在风险。公司所购买资产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554.00万元、22,547.25万元和27,681.25万元,完成了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业绩承诺。当前公司所购买资产运营状况良好,效益稳定,夏曙东等参与利润补偿协议的交易方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夏曙东先生关于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交割单》;
3、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7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甲方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8】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680,497股,每股发行价格38.56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799,999,964.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3,873,283.8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582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8880005,截至2016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虎、白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