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太证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99 股票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6-47
债券代码:135040 债券简称:15太证D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太证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债券停牌日:2016年5月19日
兑付兑息日:2016年5月23日
债券摘牌日:2016年5月23日
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发行完成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品种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的本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品种1)。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太证D1(135040)。
4、发行规模:10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6、债券期限:180天。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00%,由发行人根据询价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9、起息日:2015年11月25日。
10、付息日:2016年5月23日。
11、兑付日:2016年5月23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12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二)债券停牌日:2016年5月19日
(三)兑付兑息日:2016年5月23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6年5月23日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兑付、兑息。
2、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若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2016年5月19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关的付息机构,投资者于付息机构领取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太证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电话:010-88321792、010-88321519
传真:010-88321587
邮编:10004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