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6-015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浩”)继续租用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郑州的土地、在南京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不含南京厂鸡舍及其相关设施),租赁价格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共计664.38万元/年。
中牧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租赁资产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的《中牧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4)和《中牧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控股股东租赁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8)。
乾元浩已于近日就上述租赁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与中牧总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郑州厂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合同相关方
甲方(出租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乙方(承租方):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土地
甲方出租之土地使用权所涉宗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租赁土地面积为27,678.5平方米。
3、租赁期限
本次阶段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租金及其支付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068,478.00元。租金按年交纳。
5、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并导致对本合同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时,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南京厂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合同相关方
甲方(出租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乙方(承租方):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土地
甲方出租之土地使用权所涉宗地(以下简称“租赁土地”)位于南京市外中华门外小行里,租赁土地面积为20,387.9平方米。
3、租赁期限
本次阶段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租金及其支付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2,023,660.00元。租金按年交纳。
5、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并导致对本合同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时,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三)南京厂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相关方
甲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乙方: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
甲方已将其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51号的14-100-106-001-4宗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仍将继续占用该宗土地上甲方所属的各项设备设施(含食堂),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期限、定价和支付
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使用费金额为每年3,551,572.00元,按年支付。
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互相承诺,对因其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导致本合同他方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足额赔偿。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