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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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9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73元,共计募集资金27,776.64万元,扣减发行费用4,58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188.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无较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江宁、赵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投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5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