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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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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公告编号:临2016-030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投资”)通知:新锐投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流通股4,700,000股(占总股本的0.79%)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已于201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质押双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止。

新锐投资本次股份质押主要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新锐投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新锐投资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

截至本公告日,新锐投资持有本公司股票10,867,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35%,其中已质押股票10,8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32%。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6-031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7 号)核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886,2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4,999,970.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499,687.94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6年4月29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2016]0003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016 年5月12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解放路支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6年4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尤存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