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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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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06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上午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15:00至2016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洪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3,581,9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90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人,代表5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3,006,3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6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1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78,3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1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李浩元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5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5%;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48,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14%;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09%;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1、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哈密市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20,000万元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65,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2,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19%;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2、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向哈密市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8,000万元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65,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62,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19%;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李浩元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