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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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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3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6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3日(周五)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5月12日下午3:00—2016年5月13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受半数以上董事委托)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数152,538,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331%。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06,530,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6,008,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5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7,458,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6,008,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50%。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105,080,723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7,458,059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47,138,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138,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105,080,723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7,458,059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47,138,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138,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2,219,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138,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4%;反对3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黄兴旺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