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6-02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3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税率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21,573,1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6,471,930.90元。当年现金分红数额占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3.2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将增至443,146,206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花莉蓉、何利民、林辉潞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443,146,206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48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联系传真:0576-88706788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