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围海债”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债券代码:112177 债券简称:13围海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围海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 年5月27日发行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简称“13围海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77)至2016年5月26日将期满3年。2016年5月2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3围海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围海债”,代码为“112177”。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票面利率:6.9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7、每张派息额:人民币6.90元。
8、年付息次数:1次。
9、起息日:2013年5月27日。
10、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5月27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6年5月27日。
1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90%。
12、兑付日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2018年5月2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则被回售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5月27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债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4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30%,第5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70%。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5、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3围海债”的票面利率为6.90%。每手“13围海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1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
3、付息日:2016年5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围海债”持有人。2016年5月2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
联 系 人:陈伟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围海大厦
电 话:0574-87901130, 87911788
传 真:0574-8790100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 系 人:谭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电 话:010-6308103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755-21899314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披露了本公司为《瑞安市丁山三期西片围涂工程施工Ⅰ标(北区片一阶段)工程施工标》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叁拾万零壹拾伍元整(144,300,015.00元)。
近日,公司与瑞安市丁山围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项目合同。
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1、该项目的业主方:瑞安市丁山围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3、该项目的计划工期:30个月。
4、2015年公司未与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5、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144,300,015.00元。
2、工程建设地点:温州市瑞安市境内。
3、工程内容:瑞安市丁山三期西片围涂工程北区片海堤,1#施工便道,纳排闸主体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以及为实施上述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
4、结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85 %进行支付,其余 15 %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审计,且在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经发包人档案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档案已全部移交)后支付至审定合同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5、项目工程工期:30个月。
6、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金额合计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7.61%,合同的履行将对2016年度及未来几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本合同中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瑞安市丁山围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瑞安市丁山三期西片围涂工程施工Ⅰ标(北区片一阶段)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