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4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023元(含税);每10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2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0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6年3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669,446,070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合计分配15,397,259.61元。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0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0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余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因公司2015年实施股权激励所形成的相关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尚未解锁股份的现金红利按照《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2-65626898
联系传真:0512-6527008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邮政编码:215124
七、备查文件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