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 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债券代码:112249 债券简称:15博彦债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博彦债”、“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26日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的利息6.5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25日,凡在2016年5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6年5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博彦债(112249)。
3、发行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15博彦债”票面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保持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5年5月26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发行人在第2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年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6日,第2年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5博彦债”于2015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博彦债”的票面利率为6.50%,每1张“15博彦债”(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5月26日。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2、本次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3、本次付息日:2016年5月2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博彦债”持有人。2016年5月25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5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斌
联系人:韩超、张志飞
联系电话:010-62980335
传真:010-62980335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贾鹏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