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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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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慧球科技 编号:临2016—066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16】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函内述及监管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全文如下:

顾国平(身份证号:310227197705171615):

经查,截止至2015年11月5日,你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资产—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56,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份1960万股,占慧球科技股份总额的4.96%。

你作为华安资产—汇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增2号)的委托人代表,根据你发出的投资决策意见,汇增2号2015年11月6日开始买入慧球科技股份,至11月9日合计买入643.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3%,至此,你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华安资产—汇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汇增2号合并持有慧球科技股份2603.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9%。

在汇增2号买入慧球科技股份与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股份合并计算达到慧球科技股份的5%时,你作为汇增2号的投资决策人,未及时发出停止买入的投资决策意见,导致汇增2号与11月6日、9日合计超比例买入慧球科技股份627.72万股,超出比例1.59%。作为上述一致行动人成员和汇增2号的投资决策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投资证券市场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