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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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为每股0.14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14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0.126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0.14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24,144,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3,380,191.08元。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6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6元。

5、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4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8241688

联系传真:010-68159573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