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6-029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2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下午15:00 至 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酒店八楼华睿厅。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52,079,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25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35,454,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86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625,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8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16,639,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唐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2,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0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0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0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0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9,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0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77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12%;
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1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01%;
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48%。
本议案关联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8,280,659股、蔡明持有13,770股,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延长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9,07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24%;
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3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250%;
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弃权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