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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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0 股票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16-034

债券代码:122074 债券简称:11士兰微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7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 摘牌日:2016年6月13日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6月9日发行的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13日开始支付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原定于2016年6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2016年6月9日为法定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2016年6月13日支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士兰微

3、债券代码:12207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本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11士兰微”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回售实施完毕后,剩余公司债券金额为115,805,000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35%

7、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本公司已于2014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11士兰微”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5.35%不变。)

8、回售条款:本公司发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本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11士兰微”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根据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484,195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484,195,000元。)

9、计息期间(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

10、本期债券的起息日:2011年6月9日。

11、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第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6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3、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2013年2月1日,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发布的《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04)。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以及《关于“11士兰微”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5%。每手“11士兰微”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为“11士兰微”债券回售后剩余发行总额人民币115,805,000元,即每手(面值1000元)“11士兰微”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6日。权益登记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本期债券兑付本息。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7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4、摘牌日:2016年6月1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本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士兰微”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4号

联系人:马良

联系电话:0571-88212980

传真:0571-8821076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孙铖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38874800-826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