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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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2016-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6-15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6日

●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 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1,378,117,598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7,562,351.96元, 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378,117,598股。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含税)。

5、代扣代缴事项:

(1) 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 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2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6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6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东波、杨红波

联系电话:021-68860618 传 真:021-68861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5A 层 邮 编:2001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6-16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公司”)于 2016年2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关于股份无偿划转事项的函》,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安排,中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3,920,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9%)无偿划转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 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披露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临2016-03)。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船集团《关于无偿划转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事项的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复中船集团关于股份无偿划转相关事宜,同意将中船集团所持有的我公司43,920,000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远集团。

本次无偿划转前,中船集团持有公司749,280,6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中远集团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无偿划转后,中船集团持有公司705,360,6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8%;中远集团持有43,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9%。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总股本不变。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