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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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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现金人民币0.50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持有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76,00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共计288,000,000元人民币,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旭东、卢建平、刘培兴、许济洋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五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8316008

七、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