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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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6-02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3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5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0)。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6年3月9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60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2.22%,余额结转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胡锦生、胡健、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上海长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Liew Tew Thoong、台州聚合投资有限公司、胡爱敏、浙江天堂硅谷合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丰勤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